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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工伤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能同时主张吗?![]() 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的是因为职工自己的失误造成的,而有的却是被他人侵权造成的,典型的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可以视为工伤。这个时候,职工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两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其中广义上的医疗费,如果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付,就不得再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因为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以“填平”为原则;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失,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发生交通事故,通常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很容易理解,因为这两项保险就是为了交通事故而设置的。但是,今天的案例,却有那么一些特殊。在讲今天案例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般雇员因工作受伤,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就不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了,而是走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江苏某劳动者在下班时,被一辆汽车剐蹭摔倒死亡,正常情况下,后续肯定就是家属起诉汽车司机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同时认定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是,本案有那么几点特别,首先汽车司机是履行单位的工作职责,所以侵权责任要由单位来承担;其次,这个汽车司机的单位又恰好和死亡的劳动者是一个单位。本来保险公司都已经认可事故,同意正常赔付了,当知道他们是同一个单位时,保险公司又不同意赔付了。他们所依据的就是上面这个法律规定,他们说,你发生了工伤,法律规定不能找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应该申请工伤赔偿。 一审法院也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公司不应对劳动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也认为,法律规定的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而本案汽车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车辆驾驶员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责任因职务行为已被单位承担,进而转化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如果司机和劳动者不是一个单位,那么保险公司得赔付是没有异议得,可偏偏他们就刚好是一个单位。 总之,法院并没有支持劳动者家属双重赔付的请求,认为家属除了正常获得工伤赔付外,无权再获得单位保险公司的侵权赔付。 再审法院为江苏高院,他们的判决是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法院关于工伤待遇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论述很精彩,感兴趣的朋友自己找来看看。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存在显著区别,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受害人不存在多重受偿的问题。因此,法院首先肯定了两种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轻雇主的责任并使其责任社会化,上面的这条法律规定也是为了这一目的。但是该规定只强调用人单位免于实际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款,却不能得出该规定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消灭的结论,对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并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利益范围。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如果需要单位承担赔偿,那不行,但是如果有保险公司承担,那是可以的。 上一篇: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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