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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返聘退休人员要怎么做?都在这了

文章附图

沧荷经手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存在聘用全职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或者继续留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返聘退休人员,其出勤管理、薪资福利发放方式(社保除外)、晋升等与其他职工并无区别。按目前与退休返聘有关的规定,并咨询企业所在地(基本在广东省内)税务部门,涉及事项的处理方式及依据基本上列在这里了提醒朋友们,注意时效性、地域性(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1、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返聘退休人员再任职,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应订立任职受雇合同或协议 :如《退休返聘协议》、《再任职合同(或协议)》等合同或协议形式,不建议签订《劳务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除具备一般合同或协议通用条款外,特别注意:

① 明确退休人员身份;

② 明确任职受雇关系;

③ 明确薪酬、待遇及发放方式(特别是加班费、年终奖等);

④ 明确劳动保护与风险应对方式;

⑤ 约定工作时间与假期(特别是带薪年假等的有无);

⑥   约定解除与终止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的有无;

⑦   约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


依据: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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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可以在订立上述任职受雇合同或协议的基础上,情况确认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3、退休再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


不属于《社会保险法》应当参保的范围,退休再任职人员聘用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中:工伤保险(广东省):可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企业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进行风险分散。


依据:

① 《社会保险法》

②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目前虽过试行期,但实际上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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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如果双方商议有补偿意愿,应在订立书面合同时约定 。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退休再任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文于2006年6月5日成文。《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到的有关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咨询回复几乎是一个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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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526号文中提及的“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中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明显不可能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文中还提到的“职称评定”,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对两点疑虑,电话咨询了12366税务(广州)服务热线:得到明确的指引:1、所指“劳动合同(或协议),是指表明连续任职、受雇合同或协议,并非特指《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2、职称评定,不是必须要有,如果有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结论:全职聘用退休人员再任职,除退休人员特定身份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无法达成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满足,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当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之综合所得相关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依据: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④ 广州12366税务服务热线回复。


6、退休再任职人员相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理(条件见依据②)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在计算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其中,退休人员工会经费若无需缴纳,当然不存在该笔费用扣除问题。


依据:

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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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7、企业残保金工资总额、工会经费基数


退休返聘人员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所得报酬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则残保金工资总额、工会经费缴纳基数应包含退休再任职人员工资薪金。


依据:
①   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②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③   广州12366税务(广州)服务热线回复:

根据粤财社(2017)51号文及工会经费相关规定的答疑指引,残保金工资总额包括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的工资及季节性用工人员的工资,在职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的,则其工资、薪金应纳入工会经费缴纳基数。


8、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计算


如果判定小微企业的其他条件都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却不巧卡点在退休返聘人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否则,建议跟个人所得税走,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申报了,即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计算从业人员时包括该类退休返聘人员。


9、会计核算


退休人员再任职相关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另外提醒:给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退休人员发放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获得所得的退休人员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企业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作全员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相关扣税凭证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原则上会要求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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